这个条例历时近三年终出台,它对民办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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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5月17日电 (王绍绍)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时距离《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2018年公开征求意见,已近3年。

  “《实施条例》对义务阶段民办学校的监管更加严格,增设了许多限制性条款,更加强调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也对广大家长关心的民办学校收费问题做了规定。”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在接受人民网强国论坛记者采访时说。

  某民办学校学生正在上课。朱江波 摄

  重要问题亮底线、划红线

  储朝晖表示,本版《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从管理、经费、运作方式等各个方面,确保让教育人去办教育,而不是投资人或者经营者去办教育,这是《实施条例》想实现的一个目标。

  《实施条例》包含68项条款,其文本容量相比之前大大增加,全面细致地从各方面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进行引导规范,对重要问题亮底线、划红线。储朝晖表示,相比于2018年公布的《实施条例》送审稿,本次主要增加了民办教育规范的相关内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设置了许多限制性条款。

  例如,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第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储朝晖认为,《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设立发展的各个阶段都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内容丰富的同时,其限制性和强制性也大大加强,执行主体明确,条款要求清晰,这将强有力地规范和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

  对民办学校过度收费说“不”

  一段时间内,一些民办学校出现了招生混乱、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权利无保障等现象,部分民办学校收取高昂学费的行为屡禁不止。如何解决部分民办学校过度收费的问题?

  《实施条例》提到,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明确了“营利性、非营利性”的分类改革,并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此次《实施条例》更是强调民办学校应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防止民办学校过度收费。

  例如,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储朝晖表示,《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进行收费限制,禁止民办学校以各种理由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入学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利益交易,这些措施都是坚持教育公益性的体现,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增强监管的同时加强权益保障

  与此同时,储朝晖也指出,一直以来,我国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相对较为完善,但是,在维护民办学校的相关权益方面尚有提升空间。

  储朝晖表示,相比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政府财政支持上比较薄弱,也面临着资金回收困难等一系列难题。诸多困难之下,很多民办学校就会采取一些短视行为赚取利益,长此以往便会形成恶性循环。

  此次《实施条例》也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等提供服务。鼓励发挥地方积极性,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实施条例》释放出对职业教育的利好信号。第七条明确,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九条中也提到,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储朝晖说:“要坚持民办学校的教育公益性,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权益,在此基础上对它们进行监管,不能离开了权益保障而只谈监督管理,要让教育公益性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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